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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州华人专家学者协会章程

cpat 2014-11-11 21:43:08 阅读 34084 来自: 澳大利亚
本帖最后由 cpat 于 2014-11-13 09:57 编辑


                 塔斯马尼亚华人专家学者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会址及注册

1、本协会名称为"塔斯马尼亚华人专家学者协会”,其英文名称为“Chinese Professionals Association of Tasmania” (简称CPAT)。

2、本会由塔斯马尼亚的华人专业人士自发成立。是非政治、非营利的公众组织。

3、本会在塔斯马尼亚注册成立,会址设在霍巴特。

4、本会遵守澳大利亚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条   宗旨及原则

本会的活动遵行下列宗旨和原则:

1、促进本会会员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2、促进塔斯马尼亚的华人专家及专业人士为澳大利亚社会作出积极有益的贡献;

3、为中国有关机构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服务;

4、促进中国与塔斯马尼亚之间的科学研究、专业技术、教育及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5、促进本会及其会员与当地其它华人或其它公众组织的联系与交流;

6、为新到塔斯马尼亚州的华人专家及专业人士提供帮助;

7、推广和宣传中华文化;

8、促进和关心本会会员间的平等和谐、团结互助以及应有的福利和权益。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三条   会员资格

凡符合下述条件的塔斯马尼亚华人专家及专业人士均可成为会员:

1、专业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学校教师、医院医护人员、研究机构研究人员、咨询

机构咨询专家等等) ;

2、政府部门雇员;

3、企业的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人员;

4、职业文化艺术工作者;

5、企业家;

6、博士及博士研究生;

7、其他专业人士及秘书处人员。



第四条    入会办法

会员入会实行自愿登记制,经本会秘书处按照章程要求办理手续并经会长会议核准通过。



第五条    荣誉会员

凡对本会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其他社会人士,经本会大会讨论通过,可被聘为本会的荣誉会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六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决定本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及其它本会的重大事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      理事会

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代理本会的工作。理事会负责提出和制定本会的活动计划和工作报告。



第八条      理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1、理事(数名)。理事对本会的工作实施领导、监督和管理;参加理事会。               

2、会长(1名)。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主持会员大会;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3、副会长(数名)。副会长协助会长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相关副会长代为履行。

4、秘书处(数名)。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秘书若干名。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会员登记;保管本会的其它文字资料;并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对会长、副会长以及召开会长会议负责。

5、会计(数名)。会计负责管理本会财产,负责本会的帐务管理及财务记录,并向秘书处和本会年会提交季度、年度财务报告。

6、荣誉会长、顾问(特聘前任会长及德高望重人士等专家、学者、企业家及管理精英等数名)。荣誉会长、顾问为发展本会,维持本届与下届理事会之间的平稳过渡,并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

第九条 任期

以上人员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但会长及副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须经理事会通过)。



第四章     会员权利及义务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会员的权利包括:

1、参加会员大会;

2、经过选举成为理事会理事,或理事会其他成员;

2、选举理事会理事及其他成员;

3、了解、监督和评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4、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福利;

6、会员有权退出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会员的义务包括:

1、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2、积极配合,协助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维护本会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4、不以任何形式损害协会和会员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二条     本会对未经本会同意的会员个人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经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会员的会籍可以被取消。被取消会籍者两年内不得再次登记成为会员。



第十四条      经费

为了有利于本会的正常运行,会员应每年缴纳会费,协会活动经费不足部分的筹集由全体会员合法捐赠或对外募集或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秘书处讨论报会长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会成立大会通过时开始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由秘书处完成。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通过,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日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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